山西环保厅加大对污染物排放小时均值超标罚款力度
发布日期:2016-03-15

山西省环保厅于 2016年2月4日下发《关于进一步细化自动在线监控平台发现超标排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污染物排放小时均值数据的超标倍数在1倍以下,且一个自然日内超标时数为1小时的,处罚10万元,同时1个自然日内超标时长每增加1小时,罚款金额增加1万元。污染物排放小时均值数据的超标倍数在1倍以上,且一个自然日内超标时数为1小时的,实施罚款金额2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1个自然日内超标时长每增加1小时,罚款金额增加5万元,直至每自然日累计处罚金额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罚款上限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