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部(原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确立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两个核心:前者要求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IPO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后者则是与证监会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监管的协调与信息通报机制,拓宽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途径。